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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的研究与起草,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地方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法规与宣传科工作职责

负责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工作职责

组织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的起草和评估,指导、协调、监督美丽拉萨建设和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五、污染防治管理科工作职责

拟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应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工作。

六、监测与辐射管理科工作职责

按权限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辐射安全许可审批。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工作职责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辐射以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政工人事科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称评聘、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全面加强党建、党风廉政及群团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拉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

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负责依法统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负责相关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跨区域、跨流域和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指导各县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3月3日—3月3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情况的公示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的研究与起草,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地方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法规与宣传科工作职责

负责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工作职责

组织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的起草和评估,指导、协调、监督美丽拉萨建设和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五、污染防治管理科工作职责

拟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应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工作。

六、监测与辐射管理科工作职责

按权限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辐射安全许可审批。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工作职责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辐射以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政工人事科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称评聘、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全面加强党建、党风廉政及群团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部门职能

(一)拉萨市环境保护局是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标准,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制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2、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地方主体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3、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之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落实拉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拉萨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建议。按有关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牧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向拉萨市人民政府提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负责建立综合类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协调和监督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协调指导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8、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收贮工作。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9、负责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0、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1、开展环境保护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环境合作中有关地方问题的建议,受拉萨市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2、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拉萨和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3、统筹协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计划实施工作,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巩固“创模”成果,不断提高城市环境保护能力。

14、承办拉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

下设机关科室7个,参公事业科室2个,事业科室1个

机关科室:

1、办公室;2、政策法规科;3、境影响评价科;4、污染防治科(环境监督科技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5、自然生态保护科(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环境安全管理办公室);6、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科;7、危险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参公事业科室:

1、拉萨市环境监察支队;2、拉萨市环境监测站

事业单位:

拉萨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