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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全区首批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0-11-19 16:28
来源:拉萨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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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日,我局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反:有市民反映位于城关区纳金路自治区粮食车队内有一处非法私存废旧铅蓄电池的点位。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协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前往现场进行联合核查。

经现场核查,联合检查组发现自治区粮食车队内确实有一家名为川西蓄电池销售部的蓄电池销售点。经了解,川西蓄电池销售部于2017年租赁了自治区粮食车队院内一家出租库房,该公司在未取得危废收集、贮存、销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710月至今,库内擅自贮存有约100吨的废旧铅蓄电池。市民反映情况属实。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0年修订稿)废铅酸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废酸等属于危险废物HW31,废物代码为421-001-31,因此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针对上述检查情况,局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立即对川西蓄电池销售部负责人做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与此同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9号)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川西蓄电池销售部约100吨废旧蓄电池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2020 1015日起至20201030日止。

    10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我局经研究决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拉萨市城关公安分局。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整治工作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企业或其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强化依法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切实起到“查处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作用。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也欢迎广大群众对我局环境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12369。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拉萨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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