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停运报告的批准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90
职权名称: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停运报告的批准 职权编码: 15LSHBJQT-6
子项:
行使主体: "环境监察机构;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 " 咨询电话: 0891-6350656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2005年9月19日)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2011年12月30日)第八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初步验收意见。
3.决定责任:核实具体情况并作出是否通过验收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对通过验收的,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责任: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拆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验收条件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验收条件予以审批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阶段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