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90 |
职权名称: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停运报告的批准 | 职权编码: | 15LSHBJQT-6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环境监察机构;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 " | 咨询电话: | 0891-6350656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2005年9月19日)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
||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