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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备案 职权编码: 15LSHBJQT-12
子项:
行使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 0891-635065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情况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意见。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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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