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备案 | 职权编码: | 15LSHBJQT-12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咨询电话: | 0891-6350656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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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情况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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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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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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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