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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噪声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调解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60
职权名称: 对噪声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调解 职权编码: 15LSHBJQT-4
子项:
行使主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 咨询电话: 0891-635065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令)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检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汇报阶段责任: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2.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3.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