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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60
职权名称: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职权编码: 15LSHBJQT-7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 0891—6354301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报备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报备决定(不予报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报备,法定通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报备条件的,进行备案,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审核通过并予以报备的;
3、因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审核报备程序和条件的;       

5、在审核报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