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30 |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职权编码: | 15LSHBJQT-10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 咨询电话: | 0891-6813983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2001年12月27日)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