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西藏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藏环发〔2019〕69 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拉政发〔2019〕51号)和《拉萨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拉环发〔2019〕27 号)规定“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2020年6月底前完成。”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 (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梨机、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公告不适用于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林廓西路-北京中路-民族中路-民族路-金珠东路-江苏路-林廓东路中段-林廓东路北段—林廓北路—林廓西路合围区域。
三、编码登记: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个人需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编码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机械环保编码。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四、其他规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全时段禁止通行,在禁行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本公告要求。
五、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吴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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