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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90
职权名称: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职权编码: 15LSHBJCFF-106
子项:
行使主体: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咨询电话: 0891-635065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