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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20
职权名称: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职权编码: 15LSHBJJL-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 0891-6351575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推行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在拉萨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以拉萨市环境保护局名义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