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20 |
职权名称: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职权编码: | 15LSHBJJL-2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51575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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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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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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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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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