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对在环境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在环境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编码: 15LSHBJJL-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 0891-6813983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7 号)第二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检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汇报阶段责任: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2.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3.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7 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环境统计调查表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
(四)环境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