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辖区内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15LSHBJJC-9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 咨询电话: | 0891-6350656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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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系统提供的监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排污者和建设单位的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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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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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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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