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15LSHBJJC-1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52376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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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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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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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条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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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