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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5LSHBJJC-1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 0891-6352376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检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汇报阶段责任: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2.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条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