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检查 职权编码: 15LSHBJJC-7
子项:
行使主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 咨询电话: 0891-635065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2.处置责任: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备案、归档,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2.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3.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