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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调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调查 " 职权编码: 15LSHBJJC-2
子项:
行使主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 " 咨询电话: 0891-635065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2012年2月1日)第四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2.处置责任: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备案、归档,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接到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3.在检查、处置阶段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及文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