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调查 " | 职权编码: | 15LSHBJJC-2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 " | 咨询电话: | 0891-6350656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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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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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接到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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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及文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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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