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15LSHBJJC-5 |
子项: |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 ||
行使主体: | 市生态环境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52376 |
职权依据: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款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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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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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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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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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