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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5LSHBJJC-5
子项: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 0891-6352376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款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系统提供的监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排污者和建设单位的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做出予以行政告诫、告知、暂停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及时移送同级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违法行为职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相关企业进行严查的,致使当事人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企业违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