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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减排项目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污染减排项目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15LSHBJJC-8
子项:
行使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咨询电话: 0891-635065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和年度检查,应当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
3.移送责任: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情况应当及时抄报环境保护厅。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作人员检查中包庇环评机构的;
2、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认真监督环评机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