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 职权编码: | 15LSHBJJC-3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咨询电话: | 0891-6350656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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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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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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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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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