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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检查 职权编码: 15LSHBJJC-12
子项:
行使主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咨询电话: 0891-635065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系统提供的监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排污者和建设单位的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做出予以行政告诫、告知、暂停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及时移送同级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作人员检查中包庇环评机构的;
2、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认真监督环评机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