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检查 | 职权编码: | 15LSHBJJC-4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咨询电话: | 0891-6350656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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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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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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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及文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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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