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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检查 职权编码: 15LSHBJJC-4
子项:
行使主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咨询电话: 0891-635065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检查。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依照法律给予处罚。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查看改正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编订应急预案,致使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因无应急预案,导致危害扩大;     2.在检查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及文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