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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5LSHBJJC-10
子项:
行使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咨询电话: 0891-6350656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2001年6月14日)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责任事项: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2001年6月14日)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作人员检查中包庇环评机构的;
2、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认真监督环评机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2001年6月14日)第三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