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15LSHBJJC-6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 咨询电话: | 0891-6350656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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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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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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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9号)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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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