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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5LSHBJJC-6
子项:
行使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咨询电话: 0891-6350656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检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汇报阶段责任: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2.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3.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9号)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