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跟踪检查 | 职权编码: | 15LSHBJJC-13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咨询电话: | 0891-6350656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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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系统提供的监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排污者和建设单位的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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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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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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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