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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强制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15LSHBJQZ-1
子项:
行使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 0891-635065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