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职权编码: | 15LSHBJXK-2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 咨询电话: | 0891—6828615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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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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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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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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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