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2024年8月5日—8月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91-6813983
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区江苏大道东段)
邮编:850000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关于拉萨市曲水县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拉环评审〔2024〕71号 |
2024年8月7日 |
关于拉萨市吞弥经开区尼木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拉环评审〔2024〕72号 |
2024年8月7日 |
关于白酒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拉环评审〔2024〕73号 |
2024年8月7日 |
责任编辑: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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