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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生态环境局部门职能

发布时间:2019-09-18 09:37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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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拉萨市环境保护局是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标准,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制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2、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地方主体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3、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之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落实拉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拉萨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建议。按有关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牧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向拉萨市人民政府提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负责建立综合类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协调和监督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协调指导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8、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收贮工作。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9、负责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0、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1、开展环境保护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环境合作中有关地方问题的建议,受拉萨市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2、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拉萨和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3、统筹协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计划实施工作,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巩固“创模”成果,不断提高城市环境保护能力。

14、承办拉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

下设机关科室7个,参公事业科室2个,事业科室1个

机关科室:

1、办公室;2、政策法规科;3、境影响评价科;4、污染防治科(环境监督科技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5、自然生态保护科(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环境安全管理办公室);6、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科;7、危险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参公事业科室:

1、拉萨市环境监察支队;2、拉萨市环境监测站

事业单位:

拉萨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

责任编辑:市生态环境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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